災民下跪,說「為什麼我要見你這麼難?」
旺中集團媒體併購案報導專區
民國101年 5月7日,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旺中併購案,舉辦第二次公聽會。在公聽會上,反對的學者認為,旺中併購案一旦通過,將造成言論集中化的媒體巨獸,本專題將針對此一併購案做深入的分析報導
文林苑都更爭議面面觀 (上)
【Lighten/整理報導】
都更議題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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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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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家不要錢
(1) 王家自始不想參與都更。
(2) 2006年,樂揚董事長,和王家提議,換兩間透天厝給王家。王家拒絕。
(3) 王家人駁斥,只是因為根本不想參加都更,才會開五億天價要建商知難而退。
二、 王家沒有收到通知
(1) 2007年5月1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2009年6月16日事業計畫核定。這兩年間,王家完全沒有參加公聽會。在毫不知情也從未同意的狀況下,王家合法土地已經被建設公司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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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家認為錢太少
(1) 王家只是想要藉由反對,以拉抬身價。
(2) 根據王家女兒Call in到TVBS節目的發言,她認為以1坪(土地)換3坪建築物太少了,也就是說5間房子(合計147坪)、5個車位、加外600萬現金,折算現金共值9千多萬還太少了。其換算後的金額,恰好接近「兩億」。
(3) 王家的兒子也曾在網路上發言,大意是說,建商有了我們的土地,可以蓋出300多坪的建築物,你們都不知道建商有多大的好處。
(4) 因此,認為王家一定是認為錢太少。
二、 王家不可能不知情
(1) 文林苑都更單元裡,王家是最大地主,其餘36戶的平均面積只有15坪不到,王家是最大厲害關係人。
(2) 王家又說是六代世居,鄰里之間發生什麼重大的事情,王家都不知情?
(3) 王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到了,2007年12月王家中的一戶曾收到通知書。
(4) 事實上王家還有讀建築的兒子,而且建商為了要拉王家進入也極可能告知王家都更採多數決原則。王家不可能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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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閱讀:
都市更新條例爭議條文
第一條
第一項: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十條
第一項: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第二項: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文林苑都更爭議面面觀(下)
【Lighten/整理報導】
都更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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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家不想都更,就不該納入都更範圍
(1) 王家擁有財產權,不想要被拆除,國家不可以強制剝奪。
二、 不該用多數決,來決定是否拆除房屋
三、 都更條例,根本就沒有公共利益,只是政府圖利財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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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都更法規範,有程序瑕疵。
(1) 不能夠,沒有表示異議,就認為已經同意,或者是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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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更對王家有利無害,沒有道理不納入都更範圍
(1) 財產權不是絕對保障,只要有所補償,就可以剝奪。
二、 都更法要求的都更門檻,高達9/10之久,保護已經很周全。
三、 都更是為了公共安全, 而不只是建商利益。
四、 開會通知,使用「發信主義」,並沒有程序上的問題,不一定要採取「到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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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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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更是惡法,應該要全部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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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更仍然有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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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下)
(三)政府可否強制拆遷?
反對者既然已經認為強制劃入都更,是對財產權造成侵害,自然認為政府不該強制拆除不願意被劃入都更者的房子,否則就是侵害財產權;支持都更者,也則認為,若因為少數人不願意加入都更,將造成都更無法進行,因此必須要有強制拆除的手段,才能達到公共目的。此時私人財產權應該有所退讓,而不是絕對保護。但因為,被拆除的住戶有所犧牲,因此法律也規定可以給予補償。
都市更新法律爭議正反意見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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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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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都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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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都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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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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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都更條例的一大理由是,都更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根本是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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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都更的人則認為,都更確實是能夠發揮第一條所定的功能,而且若是一些30、40年以上的老房子,將會有安全上的問題,因此相當有都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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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劃入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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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根本沒有公共利益,因此透過「多數決」強制要求不願意都更者都更,就沒有充分的理由。而是對於財產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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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是有利的,不僅能達成都市更新,也能維護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都更的範圍自然該越大越好。況且被都更者,可以因此拿到新房子,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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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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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強制劃入都更,已經是對財產權造成侵害了,自然會認為政府不該強制拆除,不願意被劃入都更者的房子。否則就是侵害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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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都市更新有公共利益在,若因為少數人不願意加入都更,將造成都更無法進行,因此必須要有強制拆除的手段。況且被拆除的住戶也可以拿到高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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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都更的詳細流程圖,可以依下圖所示:
(四)未來修法動向
基於上述說明,都更條例未來的修法動向,將可能有下列選擇方向。若認為,都更完全沒有公共利益的考量,那就只有「徹底廢除」,才能達到目的。但是若認為都更還是有好處,只是在王家案件中,發現了法律不足之處,就會有不一樣的選擇。雖然修法現在已經成為共識,但「如何修」?才不會讓大家失望,就要看每個人現在對都更的想像為何,才能夠知道答案(點進下圖連結,可觀看現行修法動向,以及進行修法建議與討論)。2012-04-25 尤美女立委針對旺中併購案新聞稿(下)(全文照登)
張錦華教授強調,這份由學者參與研擬及尤美女等立委提案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並非針對旺中併購單一個案,因為在商業化惡質環境下,未來還可能會有類似的跨媒體高度集中化之併購案,這將會使媒體內容更加朝向羶色腥或言論單一化,因此必須以立法手段來終止往後可能層出不窮的爭議。張錦華教授說明,自從2009年蔡衍明併購中天中視之二中案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47號判決,就肯定NCC基於獨立機關的審查權限,駁回中天電視所訴。當時多位學者專家就要求NCC應儘快立法規範跨媒體集中的問題。但遲至今日,NCC仍未提出相關法案。
曾研究有線電視法的劉靜怡教授,也以法律角度分析,由於法律規範密度不夠,使NCC、公平會的執法上都出現問題。在NCC不願隨意管制媒體內容,希望維護言論多元化的情況下,政府更應立法管制媒體結構。行政法原本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現在行政機關不敢以公共利益逕行裁量,因此更有必要通過此一修法,賦予行政裁量更明確的正當性。在程序上,此修正案則將賦予主管機關「踐行聽證程序」之義務。
鄭秀玲教授則指出,此修正案提出的股權限制,乃是參考美國作法。尤其是目前台灣NCC已經發出高達兩百多張的電視節目頻道執照,美國並沒有發出這麼多執照,因此我國的跨媒體集中之限制作法,應比美國再提高才是。鄭秀玲
曾研究有線電視法的劉靜怡教授,也以法律角度分析,由於法律規範密度不夠,使NCC、公平會的執法上都出現問題。在NCC不願隨意管制媒體內容,希望維護言論多元化的情況下,政府更應立法管制媒體結構。行政法原本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現在行政機關不敢以公共利益逕行裁量,因此更有必要通過此一修法,賦予行政裁量更明確的正當性。在程序上,此修正案則將賦予主管機關「踐行聽證程序」之義務。
鄭秀玲教授則指出,此修正案提出的股權限制,乃是參考美國作法。尤其是目前台灣NCC已經發出高達兩百多張的電視節目頻道執照,美國並沒有發出這麼多執照,因此我國的跨媒體集中之限制作法,應比美國再提高才是。鄭秀玲
教授強調,不希望媒體過度集中而左右了台灣政治經濟的均衡發展,也希望審查過程更加透明,使市場經濟公平競爭。
總結來說,尤美女、林世嘉、黃文玲等立委提案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並非針對旺中併購單一個案,而是以台灣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為考量,欲以修法一併解決在商業化惡質環境下,跨媒體獨大壟斷及言論單一化傾斜的問題,期待建構媒體公平良性競爭的環境,裨益於台灣公眾利益及言論多元化發展。
總結來說,尤美女、林世嘉、黃文玲等立委提案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並非針對旺中併購單一個案,而是以台灣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為考量,欲以修法一併解決在商業化惡質環境下,跨媒體獨大壟斷及言論單一化傾斜的問題,期待建構媒體公平良性競爭的環境,裨益於台灣公眾利益及言論多元化發展。
2012-04-25 尤美女立委針對旺中併購案新聞稿 (上)(全文照登)
要求NCC駁回旺中併購案,拒絕媒體大怪獸!呼籲國會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
從去年延燒至今的旺中寬頻購併中嘉案,引發各界質疑媒體高度集中化將壟斷市場,且危市場多元競爭、消費者權益、言論多元化及及台灣民主之長期發展,已引起眾多新聞傳播、經濟、社會、法律、政治等領域3000人次以上的學者及民間團體等連署抗議。因此,去年10月31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早已作成四項決議,內容大致如下:
1)要求NCC 完成該併購案「媒體併購案例及媒體產權集中對內容多元性的影響」評估報告;
2)要求NCC 在旺中案明顯抵觸之前訂定之併購標準的申請案(即大富案)之下,應立即停止審查;
3)要求NCC 應由全體七位委員進行審查,若有委員缺席者,則應停止審議;
4)要求NCC 建立對媒體集中度的審查標準和程序,否則,應停止審查。
但NCC七位委員,在三位委員退出審查的情況下,仍堅持繼續審查此案,藐視國會決議。就連總統府4月20日公佈的國家人權報告書,也引述人權專家的觀點,強調「財團以雄厚資金及各種方式不斷擴大媒體版圖,將嚴重導致媒體所有權集中化的不良後果」。
近日來國會連番質詢NCC,要求NCC駁回此案。既然NCC四位委員審查此案已長達 16個月,雖僅剩下四位委員進行審查,但仍符合NCC 組織規定之法律付託,民間也期待NCC委員傾聽輿論界聲音,不畏懼大財團,不受黨政壓力,能以使命感負起歷史責任,維護台灣媒體自由多元環境,我們呼籲NCC委員儘速對此爭議案件明快做出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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