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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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家不想都更,就不該納入都更範圍
(1) 王家擁有財產權,不想要被拆除,國家不可以強制剝奪。
二、 不該用多數決,來決定是否拆除房屋
三、 都更條例,根本就沒有公共利益,只是政府圖利財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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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都更法規範,有程序瑕疵。
(1) 不能夠,沒有表示異議,就認為已經同意,或者是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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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更對王家有利無害,沒有道理不納入都更範圍
(1) 財產權不是絕對保障,只要有所補償,就可以剝奪。
二、 都更法要求的都更門檻,高達9/10之久,保護已經很周全。
三、 都更是為了公共安全, 而不只是建商利益。
四、 開會通知,使用「發信主義」,並沒有程序上的問題,不一定要採取「到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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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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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更是惡法,應該要全部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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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都更仍然有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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