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或正義?─樂生療養院爭議

樂生療養院爭議一案有其歷史背景及錯綜複雜的種種因素,本文希望能帶給讀者更加清晰的面貌,提供更深入的分析,並且澄清一些不必要的謠言。

文林苑都更爭議報導專區

士林文林苑延燒至今,各種資訊紛紛出爐,相關的討論也不計其數。本專題將提供文林苑都更爭議面面觀,從各個角度來深入分析都市更新面臨的爭議。

旺中集團媒體併購案報導專區

民國101年 5月7日,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旺中併購案,舉辦第二次公聽會。在公聽會上,反對的學者認為,旺中併購案一旦通過,將造成言論集中化的媒體巨獸,本專題將針對此一併購案做深入的分析報導

台灣「設」賭爭議

2009年一月初立法院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的修正案,開啟了台灣賭博合法化的大門,到底在台灣設賭場是福是禍,有利有害,且看本專題的分析

顯示具有 懶人包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懶人包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馬語錄 (下)


2009.08 八八風災

災民下跪,說「為什麼我要見你這麼難?」
馬總統:「你不是見到了嗎?

女童遭掩埋,馬總統讚:「你可以憋氣兩分鐘,真是不簡單!


2009.07 參訪蘭智社會福利基金會


馬總統:「庇護工場看到蘭智的用心,經營成長茁壯,智障孩子家長把家庭小愛化作大愛」


2007.12 溪州部落就地保留爭議期間


中正國宅居民提到原民老人家沒工作,小孩在教育環境中感到自卑的問題
馬總統:「你既然來到我們的城市,就是我們的人,你來到台北就是台北人,我把你當人看,我把你當市民看,要好好的把你教育,好好的提供機會給你。」


延伸閱讀:

[爆卦] 馬語錄總整理- Gossiping板- Disp BBS

旺中集團媒體併購案報導專區


文林苑都更爭議報導專區


福建省長來台 陸委會:中時置入明確 影片(壹電視)



旺中公聽會蔡衍明現身 疑慮仍未解 影片(新唐人)



文林苑都更爭議面面觀 (上)

【Lighten/整理報導】


都更議題面面觀
事實層面
一、  王家不要錢
(1)  王家自始不想參與都更。











(2)  2006年,樂揚董事長,和王家提議,換兩間透天厝給王家。王家拒絕。

(3)  王家人駁斥,只是因為根本不想參加都更,才會開五億天價要建商知難而退。

二、  王家沒有收到通知

(1)  200751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2009616日事業計畫核定。這兩年間,王家完全沒有參加公聽會在毫不知情也從未同意的狀況下,王家合法土地已經被建設公司售出。

  

<指控王家說謊影片>
一、  王家認為錢太少
(1)  王家只是想要藉由反對,以拉抬身價。

(2)  根據王家女兒Call in到TVBS節目的發言,她認為以1坪(土地)換3坪建築物太少了,也就是說5間房子(合計147坪)、5個車位、加外600萬現金,折算現金共值9千多萬還太少了。其換算後的金額,恰好接近「兩億」。


(3) 王家的兒子也曾在網路上發言,大意是說,建商有了我們的土地,可以蓋出300多坪的建築物,你們都不知道建商有多大的好處。


(4)  因此,認為王家一定是認為錢太少。

二、  王家不可能不知情

(1)   文林苑都更單元裡,王家是最大地主,其餘36戶的平均面積只有15坪不到,王家是最大厲害關係人。

(2)   王家又說是六代世居,鄰里之間發生什麼重大的事情,王家都不知情?

 
(3)   王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到了,2007年12月王家中的一戶曾收到通知書。

(4)   事實上王家還有讀建築的兒子,而且建商為了要拉王家進入也極可能告知王家都更採多數決原則。王家不可能不知情。





相關閱讀:



都市更新條例爭議條文

第一條 

第一項: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十條

第一項: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第二項: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文林苑都更爭議面面觀(下)

【Lighten/整理報導】





都更法爭議
一、  王家不想都更,就不該納入都更範圍

(1)  王家擁有財產權,不想要被拆除,國家不可以強制剝奪。

二、  不該用多數決,來決定是否拆除房屋

三、  都更條例,根本就沒有公共利益,只是政府圖利財團的手段

四、  都更法規範,有程序瑕疵。
(1)  不能夠,沒有表示異議,就認為已經同意,或者是放棄權利
 
一、  都更對王家有利無害,沒有道理不納入都更範圍

(1)  財產權不是絕對保障,只要有所補償,就可以剝奪。

二、  都更法要求的都更門檻,高達9/10之久,保護已經很周全。

三、  都更是為了公共安全, 而不只是建商利益。
四、  開會通知,使用「發信主義」,並沒有程序上的問題,不一定要採取「到達主義」。
修法爭議
一、 都更是惡法,應該要全部廢除

 
 一、  都更仍然有存在的價值


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下)

(三)政府可否強制拆遷?

反對者既然已經認為強制劃入都更,是對財產權造成侵害,自然認為政府不該強制拆除不願意被劃入都更者的房子,否則就是侵害財產權;支持都更者,也則認為,若因為少數人不願意加入都更,將造成都更無法進行,因此必須要有強制拆除的手段,才能達到公共目的。此時私人財產權應該有所退讓,而不是絕對保護。但因為,被拆除的住戶有所犧牲,因此法律也規定可以給予補償。
     
都市更新法律爭議正反意見簡表
爭議
反對都更的理由
支持都更的理由
公共利益?
反對都更條例的一大理由是,都更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根本是不清不楚
支持都更的人則認為,都更確實是能夠發揮第一條所定的功能,而且若是一些30、40年以上的老房子,將會有安全上的問題,因此相當有都更的必要。
強制劃入都更?
都市更新根本沒有公共利益,因此透過「多數決」強制要求不願意都更者都更,就沒有充分的理由。而是對於財產權的侵害。
都更是有利的,不僅能達成都市更新,也能維護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都更的範圍自然該越大越好。況且被都更者,可以因此拿到新房子,何樂而不為?
強制拆除?
既然強制劃入都更,已經是對財產權造成侵害了,自然會認為政府不該強制拆除,不願意被劃入都更者的房子。否則就是侵害財產權。
因為都市更新有公共利益在,若因為少數人不願意加入都更,將造成都更無法進行,因此必須要有強制拆除的手段。況且被拆除的住戶也可以拿到高額補償。



 至於都更的詳細流程圖,可以依下圖所示:



王家在這件案子中,一再主張自己沒有收到通知,因此無法參與程序。此部份也被反對王家者批評,認為這個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王家自己沒有積極異議,爭取權利;反對者則認為,這是相當大的程序瑕疵,因為有權利者,不該因為沒有反對而喪失權利,因此都更條例有修正的必要。

(四)未來修法動向

基於上述說明,都更條例未來的修法動向,將可能有下列選擇方向。若認為,都更完全沒有公共利益的考量,那就只有「徹底廢除」,才能達到目的。但是若認為都更還是有好處,只是在王家案件中,發現了法律不足之處,就會有不一樣的選擇。雖然修法現在已經成為共識,但「如何修」?才不會讓大家失望,就要看每個人現在對都更的想像為何,才能夠知道答案(點進下圖連結,可觀看現行修法動向,以及進行修法建議與討論)。



回到士林文林苑事件法律觀 (上)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