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或正義?─樂生療養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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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中集團媒體併購案報導專區


2012-04-25 尤美女立委針對旺中併購案新聞稿(下)(全文照登)



       張錦華教授強調,這份由學者參與研擬及尤美女等立委提案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並非針對旺中併購單一個案,因為在商業化惡質環境下,未來還可能會有類似的跨媒體高度集中化之併購案,這將會使媒體內容更加朝向羶色腥或言論單一化,因此必須以立法手段來終止往後可能層出不窮的爭議。張錦華教授說明,自從2009年蔡衍明併購中天中視之二中案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47號判決,就肯定NCC基於獨立機關的審查權限,駁回中天電視所訴。當時多位學者專家就要求NCC應儘快立法規範跨媒體集中的問題。但遲至今日,NCC仍未提出相關法案。

曾研究有線電視法的劉靜怡教授,也以法律角度分析,由於法律規範密度不夠,使NCC、公平會的執法上都出現問題。在NCC不願隨意管制媒體內容,希望維護言論多元化的情況下,政府更應立法管制媒體結構。行政法原本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現在行政機關不敢以公共利益逕行裁量,因此更有必要通過此一修法,賦予行政裁量更明確的正當性。在程序上,此修正案則將賦予主管機關「踐行聽證程序」之義務。

鄭秀玲教授則指出,此修正案提出的股權限制,乃是參考美國作法。尤其是目前台灣NCC已經發出高達兩百多張的電視節目頻道執照,美國並沒有發出這麼多執照,因此我國的跨媒體集中之限制作法,應比美國再提高才是。鄭秀玲
教授強調,不希望媒體過度集中而左右了台灣政治經濟的均衡發展,也希望審查過程更加透明,使市場經濟公平競爭。

總結來說,尤美女、林世嘉、黃文玲等立委提案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並非針對旺中併購單一個案,而是以台灣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為考量,欲以修法一併解決在商業化惡質環境下,跨媒體獨大壟斷及言論單一化傾斜的問題,期待建構媒體公平良性競爭的環境,裨益於台灣公眾利益及言論多元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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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尤美女立委針對旺中併購案新聞稿(中)(全文照登)

目前立委們也已提出各版修正草案,預料本週四4月26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廣電三法公聽會,將有激烈論戰。其中,立法委員尤美女邀請跨黨派立委,包括林世嘉及黃文玲(台聯)、林佳龍及葉宜津(民進黨)等立委共同提案及連署《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期待以經營者跨媒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來防止少數個人或財團,不當掌控跨傳媒主導地位。

旺中寬頻目前已是全臺最大的跨媒體集團,橫跨報紙(如中國時報、工商日報、旺報)、雜誌(時報周刊)、無線電視(中視)、有線電視(中天新聞台、中天綜合台、中天娛樂台、東森新聞台、東森財經新聞等頻道)等許多媒體資源。

旺中寬頻三大股東為旺旺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各持股約51%、25%及10%,擬以近700多億元收購持有全台近三分之一收視戶的中嘉集團。一旦通過,將成為亞洲近五年以來規模最大的媒體購併案。2011年4月公平會以附帶11項限制條件通過後,仍須經NCC、經濟部投審會等單位許可,併購才算成立。

然而,旺中公司欲併購的中嘉集團,旗下除了有吉隆、麗冠、萬象…等11家有線電視系統商,還有全球數位多媒體公司(代理八大電視4台、TVBS 3台、Discovery等頻道)。NCC 一旦通過此案,將創造出臺灣的超級跨媒體巨獸。它不但將形成有線電視市場產業的上、中、下游之垂直及水平整合的跨媒體集中,更將造成全台媒體資源的獨大及所有電視頻道的寒蟬效應,危及台灣媒體及民主發展甚鉅。



旺中併中嘉案法律分析


(一) 爭議問題



一、本案件是否牽涉到通訊傳播自由?保障範圍為何?
二、目前部分立委提案的廣電三法修法版本,要求系統業者對跨媒體之持股不得逾10%,是     否侵害新聞媒體的通訊傳播自由?
三、NCC為法定合議制獨立機關,法定組成委員為7位,但已經有3位委員辭職,目前僅有4位委員審查旺中案,是否合法?若NCC未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而僅召開公聽會,是否合法?


旺中併中嘉,法律面面觀 (上)

【Lighten/整理報導】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以下簡稱旺中集團)下所屬的旺中寬頻,在近日打算併購旗下擁有10家有線電視系統台的中嘉網路公司與雙子星有線電視系統(以下簡稱中嘉)。因旺中集團已經擁有中國時報、中國電視台、中天電視台等平面媒體與廣電媒體經營權。部分立委與學者憂心,若旺中集團再併購中嘉而取得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將會形成媒體巨獸,使廣電媒體單一財團化,嚴重有害言論自由發展。部分立委並於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廣電三法)的修法公聽會上,提案要求系統業者經營跨媒體之持股不得逾10%。


    NCC日前於五月召開旺中集團併購中嘉案公聽會,並邀請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到場陳述意見。蔡衍明表示,旺中併購中嘉一案已經延宕一年四個月之久,造成買方投資損失。整場公聽會上,所環繞最主要的爭議點:「媒體集中」,是否將導致「言論集中」?蔡衍明表示,旺中集團的併購案成案至今,批評如排山倒海而來,就能知道在台灣民主社會中,擔心媒體即中會造成言論集中,根本就是多慮。面對此爭議,本報導就法律的觀點,去分析正反兩方的立場。


(一)旺中併中嘉的法律爭議

     旺中併購中嘉的事件爭議,主要可分為三個面向,第一個問題是旺中併購中嘉,是否受憲法上的「通訊傳播自由」所保障?第二個問題是,旺中併購中嘉,是否真的會造成,「言論集中」的後果?第三個問題是,因為旺中幫助中國進行置入性行銷,是否就不該允許其併購案成立?





(二)現行憲法條文和大法官解釋

    上述爭議點,主要是環繞在,到底蔡衍明可不可以主張,憲法保障其自由經營媒體的自由?我國憲法第11條明文「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意旨由本規定推導出「廣電自由」,司法院釋字第613號、第678號解釋更進一步指出言論自由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而通訊傳播自由的內容,就是「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因此,通訊傳播自由,應該是為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在這前提之下,支持的觀點自然會認為,基於他享有自由經營媒體的自由。NCC自然沒有道理反對旺中集團併購中嘉。然而,反對的觀點認為,在民主社會之下,沒有絕對的自由。憲法雖然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但是國家有義務創造優質的傳播環境,不能讓財團壟斷言論市場,散佈曲解事實的言論。旺中集團大量的接受中資,已經對於台灣的傳播產業帶來衝擊,政府有介入管制的必要。



憲法相關條文與解釋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
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
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
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678號解釋
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參照)。惟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尙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參照)。

    因此,反對的意見認為,旺中集團併購中嘉後,將成為「媒體巨獸」。因為旺中集團已經擁有中國時報、中國電視台、中天電視台等平面媒體與廣電媒體經營權,再讓入系統台後,旺中將可以憑一幾之力,決定台灣三分之一以上的用戶,能夠看什麼節目,不能看什麼節目。但是支持併購的立場認為,就算真的讓旺中併購中嘉,其影響力也沒有學者所說的那麼可怕。這從這陣子,輿論對於此件併購案抨擊,就可以知道,在台灣,言論市場根本不會那麼容易造成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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